(2009)甬慈商初字第3444号
裁判日期: 2009-09-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慈溪市××实业有限公司与潘××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实业有限公司,潘××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3444号原告:慈溪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经济开发区滨海××路。法定代表人:龚××。委托代理人:庄××。被告:潘××。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潘××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价款已清结为由,于200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计43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沈建锋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黄亚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