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3195号
裁判日期: 2009-09-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诸暨市白天鹅塑胶制品厂与浙江杰飞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白天鹅塑胶制品厂,浙江杰飞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3195号原告:诸暨市白天鹅塑胶制品厂,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叶家坞村。投资人:陈中青。委托代理人:傅先祥,浙江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杰飞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浣东街道盛名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寿炎均。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白天鹅塑胶制品厂与被告浙江杰飞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诸暨市白天鹅塑胶制品厂于2009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杰飞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诸暨市白天鹅塑胶制品厂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杰飞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暨市白天鹅塑胶制品厂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176元,依法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诸暨市白天鹅塑胶制品厂负担。审判员 陆启杰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 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