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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武商初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09-09-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江西仁德机械有限公司与浙江东胜车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仁德机械有限公司,浙江东胜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武商初字第556号原告:江西仁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崇仁县工业园区C区。法定代表人:张德昌,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楼小园(特别授权),浙江时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东胜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五金机机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楼苏庭,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胡妙安(特别授权),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仁德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东胜车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仁德机械有限公司以被告浙江东胜车业有限公司已将涉诉标的价款支付给原业务员张胜利为由,于2009年9月17日以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仁德机械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仁德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1元(已减半),由原告江西仁德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陈 慧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金林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