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安商初字第1491号
裁判日期: 2009-09-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与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1491号原告:张××。委托代理人:汪××。被告:周××。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张××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程北方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红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