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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安商初字第1491号

裁判日期: 2009-09-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与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1491号原告:张××。委托代理人:汪××。被告:周××。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张××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程北方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红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