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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宁商初字第1470号

裁判日期: 2009-09-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与项××、陈××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项××,陈××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1470号原告:李××。被告:项××。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项××、陈××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09年9月17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纠纷已消除。现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保全费480元,均由原告李××负担。审 判 员 叶家才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孙佳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