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宁商初字第1470号
裁判日期: 2009-09-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与项××、陈××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项××,陈××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1470号原告:李××。被告:项××。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项××、陈××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09年9月17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纠纷已消除。现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保全费480元,均由原告李××负担。审 判 员 叶家才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孙佳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