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莲民一初字第1448号
裁判日期: 2009-09-1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霍留成诉被告XXX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留成,XXX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1448号原告霍留成,男,195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易屏、高昂,陕西菲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X,男,195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霍留成诉被告XXX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霍留成于200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霍留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留成撤回起诉。诉讼费8800元,全部退还原告。审判员 成根平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