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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咸秦执字第00440号

裁判日期: 2009-09-17

公开日期: 2019-12-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石某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石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咸秦执字第00440号申请执行人石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咸秦民初字第00566号判决书,已于2009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09年8月21日前自觉履行判决内容,即被执行人经超支付石某各项损失17564元,诉讼费、保全费500元、执行费26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12600元,其余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9)咸秦执字第0044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志辉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沙连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