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碑民一初字第1022号
裁判日期: 2009-09-17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姜春雷诉被告王西平、陕西省煤研所地质勘察院、延安大学附属医院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春雷,王西平,陕西省煤研究所地质勘察院,延安大学附属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碑民一初字第1022号原告:姜春雷,男,197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地质工程总公司倒灰工。被告:王西平,男,196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地质工程总公司职工。被告:陕西省煤研究所地质勘察院,住所地本市建西街。被告:延安大学附属医院,住所地延安市中心街。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春雷诉被告王西平、陕西省煤研所地质勘察院、延安大学附属医院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春雷200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春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春雷撤回起诉。诉讼费894元由原告姜春雷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蒲晖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