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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碑民一初字第1022号

裁判日期: 2009-09-17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姜春雷诉被告王西平、陕西省煤研所地质勘察院、延安大学附属医院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春雷,王西平,陕西省煤研究所地质勘察院,延安大学附属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碑民一初字第1022号原告:姜春雷,男,197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地质工程总公司倒灰工。被告:王西平,男,196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地质工程总公司职工。被告:陕西省煤研究所地质勘察院,住所地本市建西街。被告:延安大学附属医院,住所地延安市中心街。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春雷诉被告王西平、陕西省煤研所地质勘察院、延安大学附属医院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春雷200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春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春雷撤回起诉。诉讼费894元由原告姜春雷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蒲晖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