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绍诸商初字第3082号

裁判日期: 2009-09-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戚××与宣××、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宣××,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3082号原告:戚××。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何××。被告:宣××。被告:冯××。原告戚××为与被告宣××、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起诉。本院同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晓华独任审判,于2009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戚××的委托代理人黄××、何××,被告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戚××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08年7月4日,两被告因生活所需由被告宣××出面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元,双方约定借期为三个月,被告宣××立下借据一份。后被告未归还借款,给原告带来一定经济损失。现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支付自2008年10月4日起至本金付清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宣××未作出书面答辩,其在庭审中辩称,向原告借款40000元事实,但不是用于生活所需,是赌场内原告借款给被告,是俗称的“放子”。被告冯××未作出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戚××对其起诉主张的事实、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欠条1份,证明被告宣××向原告借款40000元及约定借期3个月的事实;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1份,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诉争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事实。被告宣××对其辩述意见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并质证,均已收集在卷。被告宣××对原告提供的欠条、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无异议,被告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院对上述证据均确认为有效证据,认定被告宣××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约定借期3个月的事实。综上,本院认定下列事实:被告宣××与被告冯××系夫妻关系,于2006年8月24日办理结婚手续。2008年7月4日,被告宣××向原告戚××借款40000元,并约定借期三个月,期满后被告未归还借款。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贷行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属有效。被告宣××向原告戚××借款40000元事实清楚,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显属违约,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该债务系被告宣××、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戚××起诉要求被告冯××也承担还款责任,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宣××辩称原告明知被告借款用于赌博,不受法律保护,被告对其辩述意见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鉴于本案事实已查清,依法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宣××、冯××应归还原告戚××借款人民币4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09年10月4日起至付清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宣××、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800元,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00001891000014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晓华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