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咸秦执字第02号
裁判日期: 2009-09-17
公开日期: 2019-12-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史某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史某;咸阳秦力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咸秦执字第02号申请执行人史某。被执行人咸阳秦力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某。本院依据咸秦劳仲字(2006)第8号裁决书,已于2007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07年3月9日前支付史税利各种费用26624元,仲裁费400元,执行费99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14000元,其余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7)咸秦仲执字第0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志辉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沙连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