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3242号
裁判日期: 2009-09-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文德与王云花、傅枝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德,王云花,傅枝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242号原告张文德,经商,户籍地义乌市赤岸镇朱店村12组。委托代理人周俊明。委托代理人李向阳。被告王云花,经商,户籍地义乌市稠城街道荷叶塘村1组,现在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37276号商位经商。被告傅枝宝,职工,户籍地义乌市后宅街道义北大道11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德为与被告王云花、傅枝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德于200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7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张文德负担。审判员 丁国芳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楼 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