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商初字第2129号
裁判日期: 2009-09-17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上海海欣色谱仪器有限公司与杭州世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海欣色谱仪器有限公司,杭州世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2129号原告:上海海欣色谱仪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振根。委托代理人:朱亚元。被告:杭州世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任良。原告上海海欣色谱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欣公司)为与被告杭州世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8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群独任审判,于2009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欣公司委托代理人朱亚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世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海欣公司诉称,2006年,依约供给世创公司价值人民币70304元的气象色谱仪三套。至今世创公司尚有货款30000元未支付,已构成违约,故请求判决世创公司支付货款30000元及逾期利息3253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并负担案件受理费。被告世创公司未作答辩。原告海欣公司提交证据如下:1、2006年2月发货清单、借条、同年8月29日购货函、8月30日发货清单、托运凭证及相应的购销合同。证明海欣公司与世创公司之间买卖关系及海欣公司已履行供货义务之事实。2、2007年12月25日进帐单。证明世创公司支付货款40304元,尚欠货款30000元。被告世创公司未提交证据。上述由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均经当庭质证。世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与质证之权利,本院对海欣公司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有效。经审理本院认定,2006年2月至9月期间,海欣公司与世创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世创公司向海欣公司购买价值人民币70304元气象色谱仪三套,三个月内付清货款等内容。在此期间,海欣公司已履行供货义务,世创公司收到后于2007年12月25日支付货款40304元,尚欠30000元至今未支付。海欣公司经催讨无果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海欣公司与世创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本院应予确认有效。海欣公司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世创公司收到后支付了部分货款,因此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已成立。由于世创公司未及时付清余款30000元,已构成违约,现海欣公司要求世创公司支付货款30000元及利息3253元之诉请,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世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杭州世创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上海海欣色谱仪器有限公司货款30000元及利息3253元,合计人民币33253元,该款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果杭州世创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1元减半收取315.5元,由杭州世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杭州湖滨分理处,开户名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黄群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陆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