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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碑民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09-09-1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张惠珍与陈亚莉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惠珍,陈亚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碑民保字第18号申请人张惠珍。委托代理人孙英,女,1958年4月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陈亚莉。因申请人张惠珍与被申请人陈亚莉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09年9月16日向西安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陈亚莉银行存款17000元。西安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9月16日向我院提交了(2009)西仲函字第2432号财产保全提交书,请我院依法裁定。且申请人张惠珍于2009年9月17日向我院提供了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亚莉银行存款17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惠海光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