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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虞商初字第2929号

裁判日期: 2009-09-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联丰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联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凯圣氟化学有限公与浙江凯圣氟化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联丰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联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凯圣氟化学有限公,浙江凯圣氟化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2929号原告浙江联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蒋梦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延根,浙江舜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凯圣氟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念化路8号。法定代表人许生来。原告浙江联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凯圣氟化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凯圣氟化学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联丰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联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凯圣氟化学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岳根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亚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