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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绍商终立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09-09-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胡国民因与被上诉人房亚娟、、房亚娟与胡国民、陈爱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国民,房亚娟,陈爱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商终立字第2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国民,汉族,住嵊州市三江街道四海路*幢*号,现租住嵊州市仙都路7弄9号2幢201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房亚娟,女,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剡湖街道艇湖里别墅区**座。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爱君,汉族,住嵊州市三江街道四海路*幢*号,现租住嵊州市仙都路7弄9号2幢201室。上诉人胡国民因与被上诉人房亚娟、陈爱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09)绍嵊商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但其交费时间已超过法定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审 判 员  蒋丽萍审 判 员  陆卫东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章卫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