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丽龙商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09-09-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与潘××、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潘××,项×,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龙商初字第333号原告:张×。委托代理人:吴××。被告:潘××。被告:项×。被告: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潘××、项×、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于200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70元,减半收取1285元,由原告张×负担。审 判 长  蔡 晓审 判 员  唐兰娇代理审判员  唐铭远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蔡永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