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龙商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09-09-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与潘××、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潘××,项×,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龙商初字第333号原告:张×。委托代理人:吴××。被告:潘××。被告:项×。被告: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潘××、项×、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于200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70元,减半收取1285元,由原告张×负担。审 判 长 蔡 晓审 判 员 唐兰娇代理审判员 唐铭远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蔡永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