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初字第2491-2号
裁判日期: 2009-09-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厂与宁波市鄞州××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厂,宁波市鄞州××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2491-2号原告:宁波市鄞州××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为:61023585-1)。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施家村。代表人:孙××。被告:宁波市鄞州××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碶街道××家村。法定代表人:高××。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鄞州××厂与被告宁波市鄞州××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被告现下落不明为由于200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鄞州××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4元,减半收取计357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诉讼费777元,由原告宁波市鄞州××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戎绒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金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