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嘉民受终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09-09-17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黄健与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民受终字第26号上诉人(原起诉人)黄健。上诉人黄健不服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09)嘉南民受初字第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再次就劳动争议提起诉讼有悖于一事不再理原则,显然与事实不符。上诉人前一次劳动争议请求的是经济补偿金,少发的加班工资、应享受的年休假。而本次劳动争议请求的是经济补偿金二倍的赔偿金,与前一次劳动争议所基于的事实不同,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不同。因此,原审法院以一事不再理为由裁定不予受理不妥。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嘉兴嘉爱斯热电有限公司之间就其被企业裁员后给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一事,已经嘉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后上诉人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经原审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纠纷已经解决。现上诉人以嘉兴嘉爱斯热电有限公司违法裁员为由诉请给付经济补偿金二倍的赔偿金,属于重复起诉,原审法院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连忠审 判 员 陈建刚代理审判员 何成龙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谢金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