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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长商初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09-09-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宋学焕与沈勇、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学焕,沈勇,李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长商初字第893号原告宋学焕,雉城镇大自然小区蔚林苑3-1-601室。被告沈勇,镇五里桥村新村自然村10号。被告李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学焕诉被告沈勇、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被告沈勇已付款为由,于2009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沈勇、李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自行处分其诉权,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学焕撤回对被告沈勇、李娟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学焕负担。审判员  朱毅媛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小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