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长商初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09-09-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宋学焕与沈勇、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学焕,沈勇,李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长商初字第893号原告宋学焕,雉城镇大自然小区蔚林苑3-1-601室。被告沈勇,镇五里桥村新村自然村10号。被告李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学焕诉被告沈勇、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被告沈勇已付款为由,于2009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沈勇、李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自行处分其诉权,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学焕撤回对被告沈勇、李娟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学焕负担。审判员 朱毅媛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小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