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德商初字第1666号
裁判日期: 2009-09-17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戚玉清、戚玉清与被告德清万润富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与德清万润富饲料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玉清,德清万润富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1666号原告戚玉清,吉县递铺镇灵芝社区999号,身份证号3305231957********。被告德清万润富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钟管镇钟管村龙溪大桥西侧。法定代表人王永华,该公司经理。原告戚玉清与被告德清万润富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建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戚玉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德清万润富饲料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当庭作出判决。原告戚玉清诉称,被告德清万润富饲料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1日欠安徽省广德新龙粮食油脂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3042元,安徽省广德新龙粮食油脂有限公司将此款转让给原告抵作所欠原告工资,但经原告多次催讨至今未果。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德清万润富饲料有限公司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43042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保证欠条一份。被告德清万润富饲料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向本院举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虽未经被告质证,但结合原告的庭审陈述,本院经审核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有效证据的条件,本院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德清万润富饲料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1日欠安徽省广德新龙粮食油脂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3042元,安徽省广德新龙粮食油脂有限公司将此款转让给原告,但经原告多次催讨至今未果。另查明,原告至今不能提供该债权转让已通知到达被告德清万润富饲料有限公司的证据。本院认为,债权人依法有权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该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债权人安徽省广德新龙粮食油脂有限公司至今尚未将债权转让给原告戚玉清的事宜通知被告德清万润富饲料有限公司,为此,原告戚玉清向被告德清万润富饲料有限公司主张债权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戚玉清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438元,由原告戚玉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建平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朱淑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