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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安商初字第1206号

裁判日期: 2009-09-1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张帮伟与浙江久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帮伟,浙江久天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1206号原告:张帮伟,晓云村永定庙自然村5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23196709203012。委托代理人:金水,安吉县孝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发成,安吉县孝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久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梅溪镇高桥路5号。法定代表人:于九斤,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帮伟诉被告浙江久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帮伟于200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帮伟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帮伟撤回对被告浙江久天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5元(已减半),由原告张帮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鲍高峻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宁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