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淳民初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09-09-17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杨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淳民初字第804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余云强。被告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员 詹鹏飞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丁水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