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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西民初字第2244号

裁判日期: 2009-09-17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周朝昕与杭州科恩物业管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朝昕,杭州科恩物业管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民初字第2244号原告:周朝昕。被告:杭州科恩物业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文彪。委托代理人:刘艳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朝昕诉被告杭州科恩物业管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周朝昕于200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周朝昕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朝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周朝昕负担。审判员 黄 倩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严至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