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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上刑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09-09-17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严爽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爽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杭上刑初字第230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爽。2008年8月19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辩护人何利锋。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09)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爽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09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涛、记录员叶景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爽及其辩护人何利锋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过程中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5月至2008年8月间,被告人严爽冒用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伪造他人的收入证明,以他人的名义分别向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申请信用卡十五张,并以消费、套现等方式予以使用,截至案发时未归还本金共计187477.39元。公诉机关认为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发生情况报告表、报案材料、营业执照、信用卡申请表、审批表、身份证复印件、收入证明、催收记录、信用卡消费明细、委托书、房产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信用卡复印件、邮寄记录、复函、声明书、情况说明、律师函、介绍信、扣押物品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严爽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爽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有自首情节,并且积极退赃,被告人还患有严重疾病,希望法庭给予减轻处罚,适用缓刑或监外执行。辩护人向法庭提交病历、住院记录、体检情况等材料。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至8月间,被告人严爽冒用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材料,伪造他人的收入证明,以他人的名义分别向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申请信用卡十五张,并以消费、套现等方式予以使用,截至案发时未归还本金共计187477.39元。具体分述如下:2007年5、6月间,被告人严爽利用高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自己伪造的高某在杭州慧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工作收入证明,先后以高某的名义于2007年5月8日向中信银行,于2007年6月5日向民生银行,于2007年6月6日向深圳发展银行申领信用卡。其中中信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8750元未还,民生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7501元未还,深圳发展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6000元未还。2007年5月,被告人严爽利用赵文忠让其代办信用卡之机,在获取赵文忠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赵文忠为申领信用卡而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车辆行驶证、公司营业执照等资料后,于2007年5月13日以赵文忠的名义在光大银行申领信用卡,却对赵文忠谎称信用卡没办下来,自己却使用该卡透支本金3000元未还。2007年5、6月之间,被告人严爽利用严某身份证复印件和自己伪造的严某在杭州慧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工作收入证明,先后以严某的名义于2007年5月21日向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于2007年5月28日向深圳发展银行,于2007年6月10日向广东发展银行,于2007年6月26日向建设银行等银行申领信用卡。其中民生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0000元未还,中信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58959.8元未还,光大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3000元未还,深圳发展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7950元未还,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1190.53元未还,建设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050元未还。2007年5、6月间,被告人严爽利用吕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自己伪造的吕某在杭州慧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工作收入证明,分别以吕某的名义于2007年6月15日向深圳发展银行,于2007年6月19日向广东发展银行申领信用卡。其中深圳发展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3800元未还,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7030.56元未还。2008年1月至5月间,被告人严爽利用陈某乙让其代办信用卡之机,在获取陈某乙的身份证复印件和陈某乙为申领信用卡而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车辆行驶证、房产证复印件等资料后,并没有为其办理,而自己却冒充陈某乙的名义分别于2008年1月25日向深圳发展银行,于2008年4月5日向中信银行,于2008年5月19日向工商银行申领信用卡。其中深发展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1253.7元未还,中信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9991.8元未还,工商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5000元未还。2008年8月19日,接到民生银行报案后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被告人严爽到案,严爽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在其他银行冒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的犯罪事实。被告人严爽的家属于2008年8月21日向公安机关退赃15万元,并分别于2008年8月22日和2009年2月4日向建设银行和工商银行归还了被告人严爽冒用他人身份办理的该两个银行的信用卡中的全部透支款项,后又于2009年9月17日向本院交纳了剩余赃款28427.39元。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有下列证据证明:(1)证人来震的证言,证明在中信银行有人冒用严某的名义恶意套现,并且一个叫严爽的男子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事实。(2)证人严某的证言,证明有人冒用其身份申办信用卡并恶意透支,致使其招多家银行追讨债权的事实。(3)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在广发银行有人冒用严某的名义恶意透支套现,据查有一名叫严爽的男子有重大嫌疑的事实。(4)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明在广发银行户名为严某以及陈某乙的基本办卡情况,以及信用卡的支出情况,经查该两户名的信用卡都存在严重透支的事实。(5)证人蒋某的证言,证明在深圳发展银行户名为严某、严爽、陈某乙的基本办卡情况,以及信用卡的支出情况,经查该三户名的信用卡都存在严重透支的事实。(6)证人高某的证言,证明高峰的身份被他人冒用,在多家银行被人冒领信用卡并透支,致使其被多家银行追债的事实。(7)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明陈某乙被他人冒用其名在多家银行申领信用卡,经查有一姓“严”的男子有重大嫌疑的事实。(8)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明户名为严某、赵文忠的办卡情况,以及该两户名持有的信用卡的支出情况,经查该两户名持有的信用卡都存在严重透支的事实。(9)证人吕某的证言,证明吕某从无在广发银行和深发银行申领过信用卡的事实。(10)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明被告人严爽经常利用慧金公司为其伪造的工作收入证明加盖印章的事实。(11)发生情况报告表,证明被害单位民生银行的报案情况。(12)民生银行报案材料、营业执照、信用卡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收入证明、催收记录,证明严某、高某名下的民生银行信用卡的申领情况、催收情况以及银行的报案情况。(13)民生银行信用卡消费信息清单,证明严某、高某名下的民生银行信用卡的消费透支情况。(14)深圳发展银行委托书、信用卡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收入证明、房产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邮寄记录、催收记录,证明严某、高某、吕某、陈某乙名下的深圳发展银行信用卡的申领、邮寄情况以及银行催收情况。(15)深圳发展银行信用卡交易明细表,证明严某、高某、吕某、陈某乙名下的深圳发展银行信用卡的消费透支情况。(16)中信银行复函、报案书、声明书、情况说明、信用卡申请表、收入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深圳发展银行信用卡复印件,证明严某、高某、陈某乙名下的中信银行信用卡申领情况、催收情况以及银行的报案情况。(17)中信银行信用卡消费明细,证明严某、高某、陈某乙名下的中信银行信用卡申领情况、催收情况以及银行的消费透支情况。(18)广东发展银行报案委托书、情况说明、营业执照、身份证、声明、信用卡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收入证明、催收记录、律师函,证明严某、吕某名下的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的申领、催收情况以及银行报案情况。(19)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交易明细,证明严某、吕某名下的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的消费透支情况。(20)光大银行介绍信、信用卡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收入证明、催收记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证明严某、赵文忠名下光大银行信用卡的申领、催收情况以及银行报案情况。(21)光大银行信用卡消费明细,证明严某、赵文忠名下光大银行信用卡的消费透支情况。(22)建设银行情况说明、信用卡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收入证明、催收记录、声明,证明严某名下建设银行信用卡的申领、催收情况以及银行的报案情况,及2008年8月22日严爽家人已将欠款本息还清的事实。(23)建设银行信用卡消费明细,证明严某名下建设银行信用卡的收费透支情况。(24)工商银行信用卡申请表、审批表、身份证复印件、收入证明、行驶证复印件、催收记录,证明陈某乙名下工商银行信用卡的申领、催收情况。(25)工商银行信用卡消费明细,证明陈某乙名下工商银行信用卡的消费透支情况及2009年2月4日严爽家人已将欠款本息还清的事实。(26)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严爽的身份情况。(27)归案经过,证明严爽是在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投案的事实。(28)扣押物品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及票据,证明严爽家人为其向公安机关退赃150000元、向本院退赃28427.39元的事实。(29)病历、体检报告、诊断材料,证明被告人严爽患有糖尿病等疾病的事实。(30)被告人严爽的供述,证明被告人严爽使用伪造收入证明等非法手段,以严某、吕某、高某、陈某乙、赵文忠等人名义先后在多家银行申领信用卡,并进行恶意套现的事实,还证明被告人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在其他银行冒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的犯罪事实。与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严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公安机关接到报案掌握犯罪线索后电话传唤被告人到案接受调查,不宜认定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辩护人相应辩护意见不予支持。被告人严爽到案后能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其他犯罪事实,且被告人严爽的家人在案发后为其积极退赃,使被害单位的损失得到弥补,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严爽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18日起至2017年3月13日止。原羁押日期已扣除。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扣押于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的赃款人民币150000元及扣押于本院的赃款人民币28427.39元发还给各被害银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徐 枫人民陪审员  盛黎斯人民陪审员  徐新樵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晓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文第四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