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民初字第1820号
裁判日期: 2009-09-17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张小根与嘉善县魏塘供销合作社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根,嘉善县魏塘供销合作社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民初字第1820号原告:张小根。委托代理人:吴建胜。被告:嘉善县魏塘供销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杜国柱。委托代理人:杨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根诉被告嘉善县魏塘供销合作社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小根于200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小根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倪 春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明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