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1798号
裁判日期: 2009-09-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章雪磊、章雪磊为与被告朱水法公司监事损害公司利益赔偿与朱水法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雪磊,章雪磊为与被告朱水法公司监事损害公司利益赔偿,朱水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798号原告:章雪磊,男,197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柯岩街道阮三村。委托代理人:金立君,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水法(公民身份号码3306021962********,男,196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柯桥街道中泽7号80室。原告章雪磊为与被告朱水法公司监���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并已审理终结。原告章雪磊诉称,2007年4月18日,原被告共同出资15万元成立绍兴县小磊纺织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原告由于跑业务需要长期在江苏出差并将公司的管理权和公司印章交给被告,但被告却借此大量挪用、侵占公司资金。期间,被告在未经原告和吴建芳授权的情况下私刻印章冒领工资,并且伪造XX钢系公司职员而向公司虚报开支。2007年12月底,绍兴县小磊纺织品有限公司因故停业,但被告至今未将从公司领走的资金归还公司,损害了公司及原告的利益。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将其领取剩余的绍兴县小磊纺织有限公司的资金127,213.39元返还给绍兴县小磊纺织有限公司;2、被告将��从绍兴县小磊纺织有限公司冒领的原告、吴建芳和XX钢的工资33,260元返还给绍兴县小磊纺织有限公司;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诉状中陈述,本案系公司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定义务损害公司利益的赔偿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股东在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前,应当先以书面形式,请求执行董事以公司名义对违法行为提起诉讼,竭尽公司内部救济为前置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章雪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沈烨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易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