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3377号
裁判日期: 2009-09-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高××与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3377号原告:高××。330222197101064685被告:胡××。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诉被告胡××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王正治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许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