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吴商初字1644号
裁判日期: 2009-09-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时豪建材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时豪建材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1644号原告: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陆志宝,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杭州时豪建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白石巷72好二楼。法定代表人:王时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时豪建材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09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499元,减半收取2250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合计38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荣良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智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