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3444号
裁判日期: 2009-09-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慈溪市宏发实业有限公司与潘根岳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宏发实业有限公司,潘根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3444号原告:慈溪市宏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经济开发区滨海四路。法定代表人:龚飞翔,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庄伯年,原告员工。被告:潘根岳,男,196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宏发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潘根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价款已清结为由,于200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宏发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计43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沈建锋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黄亚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