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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桐商外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09-09-1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海宁市××桥××纺织复合厂与浙江××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市××桥××纺织复合厂,浙江××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外初字第3号原告:海宁市××桥××纺织复合厂。住所地:海宁市××桥××组。代表人:章××。被告:浙江××鞋××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经济开发区××区。法定代表人:季××。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宁市××桥××纺织复合厂诉被告浙江××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102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冻结被告浙江××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02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朱士益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晓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