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外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09-09-1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海宁市××桥××纺织复合厂与浙江××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市××桥××纺织复合厂,浙江××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外初字第3号原告:海宁市××桥××纺织复合厂。住所地:海宁市××桥××组。代表人:章××。被告:浙江××鞋××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经济开发区××区。法定代表人:季××。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宁市××桥××纺织复合厂诉被告浙江××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102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冻结被告浙江××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02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朱士益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晓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