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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黄商初字第2084号

裁判日期: 2009-09-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与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2084号原告:杨××。被告:牟××。原告杨××与被告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兰冰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杨××诉称,被告牟××在2009年7月12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于借款当日立有借条。该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无着。现要求被告牟××归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支付自2009年8月12日起到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原、被告的身份证及借条一张。以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及被告牟××向原告借款10000元的事实。被告牟××未作书面答辩。被告牟××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核后认为,该证据来源合法,具有证明力,可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杨××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牟××向原告借款10000元至今未还,事实清楚,被告依法应当归还借款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原告诉称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杨××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同时支付自2009年8月17日起至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元,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5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010400032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 判 员 陈兰冰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任 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