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嵊民初字第1676号
裁判日期: 2009-09-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与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民初字第1676号原告:王××。被告: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9元,依法减半收取99.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祝军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毅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