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委执函第号
裁判日期: 2009-09-17
公开日期: 2019-12-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某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赵某;潘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咸委执函第号申请人赵某。被执行人潘某。上列当事人侵权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已委托旬邑县人民法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赵联恒鉴于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本次要求执行24000元,且已执行到位。其余款项以分次立案的方式分次申请执行。旬邑县人民法院建议本院对本次委托的案件裁定终结本次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赵联恒申请执行潘家虎侵权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岗审判员 **会审判员 刘 江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振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