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乐民初字第1684号
裁判日期: 2009-09-1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庞学军等八人与李胜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学军,张绍全,张冰杰,庞建平,魏树来,刘荣,刘新,魏树田,李胜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乐民初字第1684号原告:庞学军,男,1960年1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张绍全,男,1967年7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张冰杰,男,1968年2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庞建平,男,1955年6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魏树来,男,1949年7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刘荣,男,1961年10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刘新,男,1948年9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魏树田,男,1947年1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八原告委托代理人:季兰,乐亭春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胜江,男,1972年4月生,汉族,职工,现住滦南县。原告庞学军等八人与被告李胜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庞学军等八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季兰、被告李胜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八原告诉称:八原告将牛奶交到被告处,合款24765.65元(其中庞学军3689元、张绍全257.6元、张冰杰84元、庞建平118.8元、魏树来3507.6元、刘荣1940.9元、刘新20**元、魏树田13095.75元),该款至今未付,现原告依法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奶款24765.65元,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胜江辩称:以上八原告所述是事实,只是我现在没有钱,等我有钱后再给付。经审理查明:八原告将牛奶交到被告处,合款24765.65元(其中庞学军3689元、张绍全257.6元、张冰杰84元、庞建平118.8元、魏树来3507.6元、刘荣1940.9元、刘新20**元、魏树田13095.75元),该款至今未付。2009年5月7日,八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给付奶款24765.65元。原被告对奶款具体数额均认可。以上事实经查证属实,有书证、当事人陈述可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事实清楚,原被告之间因买卖合同而形成了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八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给付所欠奶款24765.65元理据充分,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胜江以暂时没有钱为由拒绝偿还,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胜江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庞学军人民币3689元、张绍全257.6元、张冰杰84元、庞建平118.8元、魏树来3507.6元、刘荣1940.9元、刘新20**元、魏树田13095.75元。案件受理费390元,由被告李胜江负担(此款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学福审 判 员 李爱民代理审判员 韩 勇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聂存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