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绍商初字第1611号

裁判日期: 2009-09-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兴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绍兴县雅利达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县雅利达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611号原告:兴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钱清镇新甸村沙田。法定代表人:赵国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国民,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国金,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县雅利达纺织品有限公司28911)。住所地:绍兴县钱清镇东江小区。法定代表人:潘关根,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兴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雅利达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绍兴县雅利达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雅利达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96元,减半收取54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20元,合计1,168元,由原告兴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员黄茂树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