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甬镇民特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09-09-1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陈仁才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仁才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甬镇民特字第4号申请人:陈仁才,男,193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本区蛟川街道俞范村张陈傅***号。(身份证号码:)申请人陈仁才要求宣告孙秀凤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仁才称,孙秀凤系申请人之妻。1993年孙秀凤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为此申请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孙秀凤死亡。经查,孙秀凤,女,194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宁波市人,住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俞范村。申请人陈仁才系孙秀凤之夫,孙秀凤于1993年离家出走,至今没有任何音讯。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8年9月16日在《人民法院报》、本院公告栏、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俞范村发出寻找孙秀凤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孙秀凤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孙秀凤下落不明满四年,经本院公告寻找一年仍然杳无音讯,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孙秀凤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田明芳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玉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