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缙商初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09-09-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应甲与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甲,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缙商初字第922号原告:应甲。委托代理人:应乙。被告:樊××。本院在审理原告应甲与被告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付清欠款,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应甲负担。审 判 员 虞 波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叶海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