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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缙商初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09-09-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应甲与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甲,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缙商初字第922号原告:应甲。委托代理人:应乙。被告:樊××。本院在审理原告应甲与被告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付清欠款,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应甲负担。审 判 员  虞 波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叶海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