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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盐商初字第1072号

裁判日期: 2009-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海宁市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市金××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盐商初字第1072号原告:海宁市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袁花镇××公路镇东桥。法定代表人:韩××。委托代理人:许××。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集镇。法定代表人:沈××。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宁市金××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14日以“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起诉标的的全部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海宁市金××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284元,减半收取2142元,财产保全费1570元,合计371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海燕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陶沈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