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盐商初字第1079号
裁判日期: 2009-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江××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浙江××化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工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化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盐商初字第1079号原告:浙江××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管××。委托代理人:沈××。被告:浙江××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西××海塘村××桥。法定代表人: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化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9日以被告在诉讼期间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化肥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工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化肥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26元,由原告浙江××工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钱加政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