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椒商初字第2095号
裁判日期: 2009-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与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2095号原告:周××。被告: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09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周××负担。审 判 员 陈海燕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周云飞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