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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椒商初字第2095号

裁判日期: 2009-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与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2095号原告:周××。被告: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09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周××负担。审 判 员 陈海燕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周云飞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