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长执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09-09-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魏军良与任多文租赁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长执字第198号魏军良申请执行任多文租赁费纠纷一案,本院(2003)长民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额为12000元。在本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任华文长期不在家,该案无法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4)长执字第198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魏 华执行员 郑 潇执���员席德厚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阮拥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