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长执字第886号
裁判日期: 2009-09-1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智民与赵光茂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长执字第886号刘智民申请执行赵光茂欠款纠纷一案,本院(2004)长民初字第8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总额为7344元。在本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赵光茂长期不在家,该案无法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4)长执字第886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线索,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魏 华执行员 郑 潇执行员 席德厚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阮拥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