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新法执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09-09-12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西安市商业银行城东支行与明正汽车修理厂、明正飞天加油站西安明正实业公司、西安兰炼飞天加油站货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商业银行城东支行,明正汽车修理厂,明正飞天加油站西安明正实业公司,西安兰炼飞天加油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新法执字第146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商业银行城东支行。法定代表人卢冠懿。被执行人:明正汽车修理厂被执行人:明正飞天加油站西安明正实业公司被执行人:西安兰炼飞天加油站。西安市商业银行城东支行与明正汽车修理厂、明正飞天加油站西安明正实业公司、西安兰炼飞天加油站货款纠纷一案,西安市公正处(99)西证经字第3966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0年12月13日,西安市商业银行城东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于2001年4月29日中止了本案的执行。2009年8月1日,在清理积案过程中,本院恢复了本案的执行。经查,本案中止执行的情形仍未消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1)新法执字第14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审判员 刘胜地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师留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