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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新法执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09-09-12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西安市商业银行城东支行与明正汽车修理厂、明正飞天加油站西安明正实业公司、西安兰炼飞天加油站货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商业银行城东支行,明正汽车修理厂,明正飞天加油站西安明正实业公司,西安兰炼飞天加油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新法执字第146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商业银行城东支行。法定代表人卢冠懿。被执行人:明正汽车修理厂被执行人:明正飞天加油站西安明正实业公司被执行人:西安兰炼飞天加油站。西安市商业银行城东支行与明正汽车修理厂、明正飞天加油站西安明正实业公司、西安兰炼飞天加油站货款纠纷一案,西安市公正处(99)西证经字第3966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0年12月13日,西安市商业银行城东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于2001年4月29日中止了本案的执行。2009年8月1日,在清理积案过程中,本院恢复了本案的执行。经查,本案中止执行的情形仍未消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1)新法执字第14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审判员  刘胜地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师留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