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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乐唐民一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09-09-12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曹庆太与赵公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庆太,赵公村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乐唐民一初字第60号原告曹庆太。被告赵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庆太与被告赵公村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恒之于二OO九年九月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庆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强人民陪审员  马常利人民陪审员  刘纲友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曹静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