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乐唐民一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09-09-12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曹庆太与赵公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庆太,赵公村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乐唐民一初字第60号原告曹庆太。被告赵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庆太与被告赵公村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恒之于二OO九年九月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庆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强人民陪审员 马常利人民陪审员 刘纲友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曹静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