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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长执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09-09-1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薛某某与邵某某、邵某甲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长执字第60号张某某、薛某某与邵某某、邵某甲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于2006年10月24日作出的(2006)长刑初字第1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某某、薛某某于2006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执行标的41511.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邵某某正在服刑,邵某甲家境贫困长期不在家,本院于2007年12月11日裁定中止执行。在本次清理执行积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邵某某虽刑满释放,但外出打工去向不明;被执行人邵某甲也长期不在家,家中长期锁门,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07)长执字第6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魏 华执行员 郑 潇执行员 席德厚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新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