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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天商初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09-09-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爱明与许青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爱明,许青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天商初字第548号原告:陈爱明,县赤城街道市心路11号。被告:许青福,县赤城街道中山西路42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爱明与被告许青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爱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由原告陈爱明负担。审 判 长  齐慧霞审 判 员  娄银强人民陪审员  蔡森科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光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