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天商初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09-09-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爱明与许青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爱明,许青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天商初字第548号原告:陈爱明,县赤城街道市心路11号。被告:许青福,县赤城街道中山西路42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爱明与被告许青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爱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由原告陈爱明负担。审 判 长 齐慧霞审 判 员 娄银强人民陪审员 蔡森科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光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