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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麟执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09-09-1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王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麟执字第52-1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农民。赵某某与王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00)麟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赵某某于2001年5月14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王某某给付赔偿款3549.35元后,因暂无执行能力,2002年12月11日中止执行。从2004年历年执行积案以来,被执行王某某分期给付6600元赔偿款。在2009年8月清理执行积案中,被执行人表示下欠10873.45元赔偿款逐年分期清偿,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标的21022.80元,已执行10149.35元,未执行10873.45元。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1)麟执字第52号赵某某与王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或线索时,可申请本院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闫纪明执行员  王永锋执行员  周保平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养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