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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新法执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09-09-12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广东省云浮市颜料化工厂与邓宏伟、吴爱琴、贾小红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省云浮市颜料化工厂,邱宏伟,吴爱琴,贾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9)新法执字第448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省云浮市颜料化工厂。法定代表人:黄金池。被执行人邱宏伟,男。被执行人吴爱琴,女。被执行人贾小红,女。广东省云浮市颜料化工厂与邓宏伟、吴爱琴、贾小红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于1998年8月29日作出的(1998)新经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1998年11月25日,广东省云浮市颜料化工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于2000年6月16日中止了本案的执行。2009年8月1日,在清理积案过程中,本院恢复了本案的执行。经查,本案中止执行的情形仍未消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1999)新法执字第44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审判员  郑银生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师留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