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新法执字第1158号
裁判日期: 2009-09-12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冯新生与任纪洲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新生,任纪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9)新法执字第1158号申请执行人冯新生,男。被执行人任纪洲,女。冯新生与任纪洲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于1999年9月13日作出的(1999)新太民初字第2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冯新生于1999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于1999年12月24日中止了本案的执行。2009年8月1日,在清理积案过程中,本院恢复了本案的执行。经查,本案中止执行的情形仍未消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1999)新法执字第115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审判员 郑银生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师留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