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咸秦法执字第127-1号
裁判日期: 2009-09-01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陕西如意电器总公司贷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陕西如意电器总公司;吴堡县广播电视局服务部;吴堡县广播电视局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1)咸秦法执字第127-1号申请人陕西如意电器总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增盟,经理。被申请人吴堡县广播电视局服务部。法定代表人宋宏武,经理。被申请人吴堡县广播电视局。法定代表人薛书堂,局长。上列当事人因贷款纠纷一案,经本院咸秦法经初字第(2000)第55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二被申请人应给付申请人款68277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3810元,执行费2200元。在执行中已给付7000元,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咸秦法经初字第(2000)第55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李 岗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会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天增 来源:百度搜索“”